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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140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0〕49号)、《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包括市直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下同)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延长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市本级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本级申请延长缴费:

(一)户籍所在地在市本级,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二)户籍所在地不在市本级,在市本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累计缴费满10年,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三)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二、办理流程

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到龄前,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长缴费申请,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