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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7〕3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1、文中的“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十八)中的“建委”。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

  (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一是逐步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三是逐步实施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四是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申请可采取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六)合理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有关认定条件及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详见附件一)。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不足部分按有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详见附件二);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可再上浮20%计发补贴。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原有住房和保障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补贴。共有产权房个人出资份额不得少于50%。对实施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个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七)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将原住房交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储备房源。上述规定应在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年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其余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届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府也可优先回购。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后上市时不受此限制。以上规定应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全力推进危旧房改造。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节约用地、新老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安置”的原则,危旧房改造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安排,在制定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审定改造实施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统一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依法征收,标准化建设,分步骤实施,分年度完成。2008年全面启动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十三)继续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对旧住宅区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区,所在街道、社区必须加强组织、强化协作,先行拆除整治范围内违法建筑,并制定和落实好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制定好农民工住房建设近期和中远期规划,统筹考虑并安排好本区域、本单位农民工居住问题,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可免费或按照不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标准收取房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租赁住房,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向农民工以外对象出租和按商品房出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各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城市保洁员公寓,享受农民工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征收营业税的市区留成部分,应首先用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的空间布局时,应有计划、逐步向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拓展。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住房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创造条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贷款适时实行贴息,增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