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盐政发〔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市级科技项目体系,设立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安全等专项,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2.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市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4.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
5.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6.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7.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进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盐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按实际支出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平台实施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力度,大力招引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10.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打造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12.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围绕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创重点指标,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3.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14.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15.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开展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等产学研活动。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16.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各地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盐落地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