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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劳险〔199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险局,省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规定,各地在贯彻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关于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期间,不记载个人帐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按补缴时间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累计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二、 关于县(区)属以下集体所有制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后的有关问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职工本人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1991年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在纳入养老保险前,不属于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其原已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负担,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纳入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 关于1998年7月后参加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 关于企业破产、解散、撤消或被兼并、与其他企业合并后补缴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的破产、解散或撤消企业在清偿债务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实际偿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记载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被兼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企业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关于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