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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89)税二(12)字〔1989〕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1-26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15目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15目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我局(88)税二(15)字第91号文已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5、28、30号三个文件转发,现结合我区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依照执行。
1、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印花税仅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代购代销合同不属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故不应对其贴花。
2、关于从事商事、产权转移等行为,不书立、领受凭证是否征税问题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不书立。领受有关应税凭证的,均视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能征收印花税。
3、关于合同书立地的确定问题
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4、关于已贴花合同中途转让是否重新贴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要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对合同进行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