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2年4月1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2〕51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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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市容面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
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工商、规划、财政、法制办、园林、市政、公安、环保、交通、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其主要职贵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公开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进行会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其主要职贵是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制订市区主要路段和地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权,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费)(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缴纳管理工作;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二、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在虎丘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4个城区范围内实施,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为: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的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
l.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由单位或广告经营者自行制作广告设施的,按一、二、三类地区不同,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如下:
一类地区为观前、察院场、石路、南门、火车站等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2元;
二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内的其他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以及市区的主要风景旅游点周边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为每天每平方米 0.15 元;
三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外的其他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 0.1 元。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 0.1 元。
(四)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 50元/平方米/2 年,制作匾额、霓虹灯、漏空灯光字体等形式招牌的可免缴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为:
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1元;
2.横幅、竖幅每天每条 30—5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 10—50元;
4.扁担旗、彩旗每天每面1—5元;
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500元;
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500元;
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30元;
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1000元。
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车身广告等市政府已明确专营的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原有模式运作。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等,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调度,可无偿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三、明确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一)固定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出让;
l.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其设施(阵地)的设置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城管、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集中会办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需要建造广告设施的,以招标形式统一建造,然后分期分批委托拍卖公司对外公开拍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3.广告经营单位在拍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必须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4.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缴纳凭证、广告设计样稿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