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1〕5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 元。省统筹中央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并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各统筹地区要着眼优化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结构,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在不降低现有筹资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持续深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按要求落实并开展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两病”用药患者全部享受待遇。落实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机制,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并做好与现行待遇政策的衔接。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到账且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户口迁移后首次参保、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当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中,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质效
聚焦推进市级统筹提质增效,推动实现政策更加均衡统一、管理更加协同、服务更加高效。尚未完全实现“六统一”的地区要按照能快则快、应统尽统的原则,对照任务清单,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年底前做实市级统筹。要建立健全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业务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基金收入、支出、预决算等环节市、县责任与义务,着力提升基金统收统支和经办服务效率。
三、强化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督管理
推动实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设区市全覆盖,国家试点城市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覆盖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省级试点城市年底前进入试运行阶段,覆盖8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监测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数据监测和运行分析。进一步提升国谈药供应保障水平,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要。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四、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全力推进扩面参保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目标考核机制,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新生儿跨部门联办和出生“一件事”办理服务,实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出生证明等“一站式办理”。统一参保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集中预收的时间为每年四季度,在设区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