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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有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备案期间,对已批准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辖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牵头组织政府投资类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主体执行容积率、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等规划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进行管理,对项目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到位情况进行监管,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年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

(二)施工现场设置信息公示牌情况;

(三)项目开工、竣工以及申报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