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11-19 菏政办字〔2019 〕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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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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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9日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鲁政办字〔2015〕1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菏泽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菏泽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等部门组成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菏泽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生产经营型人才、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生产经营型人才: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菏泽市首席技师、牡丹和谐使者等市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菏泽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菏泽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