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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设立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设立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计划统计处: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关于税务登记业务需求的统一设计,市局制定了《设立登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设立登记工作流程

设立登记工作流程增加了“疑点调查”和“纳税人信息补录”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审核和核发证件。征收管理科(涉外登记科,下同)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录入《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核定税种,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内容有疑点的,税务登记岗应在核定税种后,发送调查信息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综合岗进行登记调查,并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调查完毕后,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对调查意见为“同意发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调查意见为“暂缓发放”的纳税人,出具《暂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表》信息补录。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录入岗对《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进行补充录入;影像处理岗对《税务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并发布。

(三)纳税人信息补录。税源管理科综合岗应根据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对纳税人的管理信息进行补充录入。补录的主要内容为:税收管理员、行业明细和街道乡镇等。

三、纳税人存款帐号报告管理规定

(一)存款帐号的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

(二)存款帐号的报告。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帐号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三)存款帐号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变更、注销银行帐户帐号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将银行帐号变更、注销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违章处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临时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一) 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