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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锡政发〔2008〕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基金征缴和清欠力度,对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滞纳金。市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并严格执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得同意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经核实符合条件办理补缴的,应按照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利率(1995年底前的年限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一并缴纳应缴额利息,其中属具有劳动关系而应缴未缴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按照唯一性原则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具有两份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本人选择留存其中一份,终止其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降低缴费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实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本意见实施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费的,原缴费方式不变,缴费基数与省规定的下限之间的缴费差额,由统筹区人民政府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统筹解决。上述人员再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上限,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三、对部分参保人员实施延长缴费办法。2006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我省规定的办法延长缴费;其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满规定的年限且年满55周岁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2006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应按原规定结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延长缴费期间被征地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自愿选择政府保养或保障安置。实行政府保养的人员,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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