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生活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补贴待遇劳动模范身份的确认。凡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均可以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贴。劳动模范须提供本人荣誉证书、退休有效证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填写《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盖章后报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认定(申报表附后)。
二、关于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发放。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或停产、关闭企业,由劳动模范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核拨(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由所属各市、区工会负责发放。
劳动模范从退休的当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已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