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字〔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济政发〔202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
(试 点)
一、内容和期限
全年最大试点规模为500万亩,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整建制申请实施。
(一)保险标的。连片种植的大蒜、辣椒、西甜瓜、地瓜、白菜、圆葱、拱棚蔬菜等非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保险范围的地方特色种植作物。房前屋后的零星种植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标的。
(二)保费确定。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保费标准为4元/亩,费率为0.8%,保额500元/亩。保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试点县(市、区)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顺利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费率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三)承保面积。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作物要应保尽保,以村为单位进行申报,在乡(镇)、村两级公示后,承保机构核定最终承保面积。一年种植一季作物的地块以单次播种面积为依据实行一次投保,一年种植两季或者两季以上作物的地块依据实际种植情况进行投保,一个年度内投保、理赔不超过两次。
(四)保险责任。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雪灾、雹灾、旱灾、冻灾、火灾、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造成绝收的(损失率不低于80%),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五)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019年—2021年。
二、承保机构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机构以鲁农财字〔2019〕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准。承保工作以共保体形式实施,由具备相应条件且有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意向的承保机构成立共保体,根据各承保机构基层机构覆盖率、综合赔付能力、农业保险经营水平、财税地方贡献等因素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程序组织招标,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主要承保机构和各承保机构的分担比例。
三、承保方式
由县(市、区)与承保机构签订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并办理相关投保手续、支付保费。承保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签发种植业巨灾保险保单,列明种植面积、区域分布。投保明细应由被保险农户签字认可,保护农户知情权。承保机构承保出单后,应将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的承保信息在当地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试点县(市、区)保单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整体保费的50%拨付给承保机构,市级在县级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50%保费拨付给承保机构。
四、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