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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拿地即开工”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拿地即开工”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自然资规发〔20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自然资规发〔202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局、分局,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

经市局局务会2020年第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拿地即开工”操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31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拿地即开工”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着力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一、“拿地即开工”定义
“拿地即开工”,是指确立政企双方投资互信关系后,在地块划拨或出让准备阶段,依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申请,按各项准入条件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个工作日内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取得土地的时间节点,划拨用地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出让用地是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
二、实施范围
主要指列入省、市、区发改部门项目储备库,且经各相关部门方案联审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除外)。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已经纳入了省、市、区重大项目计划;(2)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条件;(3)出让类项目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或次日能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并完成交地手续;(4)拿地当日或之前,已获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
四、实施原则
一是自愿申请,超前服务。以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二是依法合规,承诺守信。审批流程是建立在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做出书面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三是提前介入,深入审查。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并同步深化至施工图设计。
五、实施内容
根据我局全业务大流程运行,拟将项目分为两大类:划拨类项目和出让类项目。(流程图详见附件1)
划拨类项目: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划拨决定书的当日,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划拨用地首次登记。
出让类项目:在出让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前,完成对出让地块申请单位的规划方案联审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日或次日获取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出让用地首次登记。
六、操作要点
(1)将原流程中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提前,至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自愿采用“拿地即开工”流程的起始阶段,通过各相关部门业务协同的方式,提前完成规划方案联审。联审通过的项目在后期仅做方案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反馈意见的,不再另行进行方案联审。
(2)出让类项目提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联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公示、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在“拿地”前通过容缺预审完成局内部业务流程,但不发证;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系统流程中建设单位即为出让地块申请单位。
(3)出让类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同步完成局内部关于建设单位主体确认程序的流程,但不发证。
(4)建设单位和出让地块申请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