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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解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各辖市、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建设一批示范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园区、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充分考虑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就近选址、集中建设,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四)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各辖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二、投资建设

  (五)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各辖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由其他机构参与建设管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安排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六)用工企业建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以联合出资建设。

  (七)多方投资建设。在工业经济比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适当吸纳企业、村民以及社会力量以股份制形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资金来源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 辖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 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自筹的建设资金;

  4. 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5. 经批准同意试点后的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6. 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7. 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的其他资金。

  四、政策支持

  (九)项目认定。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立项,在立项时明确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十)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机构合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容积率及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地块开发强度,适当增加建设部分商业配套等经营性设施,但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十二)行政规费及税收。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十三)创新投融资机制。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