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资产权〔2019〕1号
2019-06-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国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严格风险管控。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相结合,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审批;省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发行短期债券,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省国资委备案。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
(七)省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属企业按照主业发展需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需报省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及申请表(附件1);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