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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和《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切实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规划管理

1、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规划管理。各类管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定期修编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指导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尽量避免干扰交叉;

(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随着道路改扩建逐步进入地下;

(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4)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3、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前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意见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报市政府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三、建设管理

4、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建设行为,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备下列条件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审批意见:

(1)规划宽度≥8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地下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2)管径≥300毫米的雨水管、污水管;

(3)管径≥2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

(4)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5)≥2孔的有线电视电缆;

(6)≥2孔的通信电缆;

(7)各类工业地下管线;

(8)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地下管线。

5、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同步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地下管线综合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编制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批准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审批意见。

(3)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审批意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6、除第5条外的各地下管线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3)编制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审批意见;

(5)编制施工图,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审批意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7、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通信、人防、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管理职责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上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进行非管线建设施工时,严禁掩埋井盖,地上建(构)筑物严禁占压管线。

8、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9、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权属单位进行补测,并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地下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符合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合同,委托其进行开工前放线,并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工作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扬州市区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规范实施。

10、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下管线项目审批时,应检查第9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11、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需变更线路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进行。

1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报告。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补建相关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同步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报送。

13、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时,应当在出入地点设置永久标志并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跟踪测绘,在项目竣工后采用物探、测绘等方式实测部分特征点。给水、燃气等地下管线使用非金属材质的管材等,在施工中应沿管道的埋设走向同步布设信号示踪线或其他示踪设施,便于正常的管理维护。

14、建设单位要加强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在审批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的项目审批手续,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15、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16、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廊(共同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及鼓励建设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的政策文件。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管廊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已建设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的区域,地下管线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

17、地下管线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建设和相关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验线手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证明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入库证明等,均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以上材料,进行二次审核把关。

18、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