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要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镇国资〔2022〕14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济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转型升级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财务管理工作在实现企业战略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科学决策和提升综合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计和巡视巡察中反馈出来的财务管理薄弱环节,通过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规范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控,加强风险防控,发挥预测预警功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构建适应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财务管理工作体系,将财务管理贯穿于经营活动全过程,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层应每季度专题研究涉及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对外捐赠、成本管控、财务委派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
二、进一步加强有关重要财务事项管理
(一)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研究开设银行账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企业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监管,明确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银行账户(含党、团、工会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企业应建立银行账户清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银行账户核实和清理工作,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规范银行账户销户程序,及时处置资金余额小、利用率低及同一业务重复开设的银行账户,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
(二)规范资金管理
企业应将资金存放管理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企业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以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合作银行,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内部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池等方式实现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统筹管理水平,降低资金成本。切实加强存货、应收账款“两金”管控,强化客户和供应商信用风险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做到应收尽收,实现收入、效益和经营现金流的协同增长。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的通知》(镇国资财〔2018〕25号),严禁企业向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出借资金。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按持股比例向控股子企业出借资金。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企业和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出借资金,不得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子企业出借资金。确需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子企业出借资金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借款企业其他股东等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措施。
企业向其他市属企业或风险较高的全资子企业借出资金,应综合分析评估该企业的资金需求和用途、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确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企业借出资金应参照自身融资成本合理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加强融资管理
企业要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管理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2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通知》(镇国资〔2020〕 5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防风险、控规模、优结构、降成本”的原则,切实做好债务管控工作。均衡到期债务偿付计划,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集中兑付风险。对于存量债务到期后需继续融资的,应结合实际确定融资规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避免资金闲置。融资平台公司应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应同步审核决策,严格控制经营性债务增长规模。扎实开展“融资成本削峰计划”,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高成本、短期限、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债务置换,有效降低存量债务融资成本。
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严禁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物流转或原地转库等各类虚假融资性贸易经营行为。对于达到或超过市政府确定的融资成本控制价的高成本融资项目,须事前逐笔填报《高成本债务管理审批表》,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
(四)加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企业应根据《镇江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镇国资〔2019〕52号)要求,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工作规则、核准权限、职能部门和责任,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
企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以及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损失核销报告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及鉴定报告等,内部审计、监察和法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按照核准权限,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级企业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企业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企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供资产损失核销请示、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的材料和证据。限额以下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由企业决定,限额以下资产损失当年累计核销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专项报告市国资委。
(五)加强对外担保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相关企业融资需求和承受能力明确企业互保额度,实行总额控制,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和债务链条无限延伸。企业原则上不得超互保额度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超互保额度提供担保,须由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经担保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原则上不得由二家企业为单笔融资提供“双重担保”。已提供抵押物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担保,确需担保的须逐笔报批。
企业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按照持股比例向出资企业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严禁企业向自然人和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持股比例向出资企业或者股东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企业等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六)加强对外捐赠管理
企业要严格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44号),对外捐赠原则上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依法拒绝。
企业对外捐赠的资金原则上应为企业自有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捐赠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超预算额度。盈利能力下降的企业,应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拖欠职工工资、融资情况差、负债水平偏高、净利润为负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企业融资借款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市属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实现隐性债务清零前,不得开展对外捐赠。
企业所有对外捐赠事项,内部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对于单笔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单笔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单笔捐赠金额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