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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 国办发〔2015〕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5〕83号)精神,加快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立足点,以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需求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出发点,以稳定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为核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工作,努力打造一支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较强管理能力和较高经营水平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培育对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大类。当前培育重点是选出一批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中选出一批稳定从事农业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直接从事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中,选出一批优秀的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 

  三、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探索构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农业创业扶持力度,每年引进一批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引导他们到农业领域就业或创业;扶持一批复员军人、返乡农民工、工商企业人员、农业科研院所技术人员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每年培训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1.5万人,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65%以上;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四、培育模式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来宁就业创业。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来宁,进入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农村社区等农业领域,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服务等各项工作,引导他们领办或创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一支富有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从业群体。 

  (二)扶持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通过政策宣传、专项扶持等手段,引导鼓励复员军人、农民工、工商企业人员、农业科研人员携带农业科技成果、创业资金、技术经验等返乡创业,培育成为新型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科技企业创办者,不断充实壮大职业农民队伍。 

  (三)稳定现有从业人员队伍。切实维护当前农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利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惠农支农政策落实到位,保护和调动他们的从业积极性,采取学用结合、示范带动等模式,提升其能力和水平。 

  (四)开展分类培训。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站点、农业企业、农村社区教育中心等机构的作用,结合农时农事、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五)加强科技指导。鼓励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积极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传播路径,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率先在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中实现转化和应用。每年通过涉农大专院校跟踪指导1000名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在农业系统遴选500名农技指导员,依托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技推广服务站点、农业企业、农村社区教育中心等机构对接指导10000名农业科技示范户,通过示范辐射带动培育更多的职业农民。 

  五、规范管理  

  (一)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制订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各区根据市级发布的认定管理办法,重点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区级审定、市级备案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区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规范证书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分级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加盖当地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公章、农业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同时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获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强化动态管理。市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统计信息录入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以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对已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配套政策  

  经认定的各类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技术指导和金融服务。有关企业新型职业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优先安排市级各类农业项目。 

  (一)大学生引进政策。对省内外大专以上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进入我市农业领域就业或创业满3年的,经区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考察、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额学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各负担一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实行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人事代理管理,将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材料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同时,他们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参照区、镇街农业技术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二)创业鼓励政策。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鼓励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享受我市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并且效益稳定、带动力较强的农民工等创业者,优先安排市级农业项目资金。 

  (三)金融保险政策。市级财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