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07〕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委[2007] 8号文件精神,着力改善民生,帮助市区特困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让他们退休后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统筹范围内的特困职工,均可享受救助。
1.具有泰州市区城镇常住户籍;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职工;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