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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津政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重置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实际执行中,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者类似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

2.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3.苗木补偿标准

4.果树补偿标准

5.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6.青苗补偿标准




关于《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4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14〕36号),施行至今已满8年,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农业劳动力成本和农资成本也随之逐步增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价格不断上涨,原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简称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要求,形成天津市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标准》是如何分类和测算的?

本次标准调整以2021年1月1日为测算基准时点,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开展。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仍维持原标准的六大分类,依据行业标准、公开的造价信息以及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并结合实际案例、市场询价、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全市平均价格水平。

五、新《标准》的调整情况如何?

一是六大类补偿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平均涨幅26.10%。其中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类涨幅最高,为32.45%,水产养殖类涨幅为31.84%,苗木类涨幅为27.63%,青苗类涨幅为25.09%,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类涨幅20.14%,果树类涨幅19.44%。二是补偿类别新增了常见类别15个、剔除不常见类别1个、对原有类别涵盖不完善的进行补充细化9个、拆分1个、计量单位调整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