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及相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适应基层征管实际,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省局已于2008年月10月8日对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升级,调整了系统中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保证系统升级前后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原公式:
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上月每个房屋的结算发票金额
调整后公式: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