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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济政发〔2018〕1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济宁与世界的联系,加深济宁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山东省《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授予外国友人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对“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为我市授予外籍人士的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设立并授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长期坚持对华友好;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