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通政规〔20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2011〕15号)精神,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扶持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11〕33号)要求,以增强村级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开发式扶贫为主攻方向,以县(市)区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创新扶持发展方式,努力开创村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以2010年底全市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424个经济薄弱村为重点扶持对象。到2012年,每个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20万元以上。到2015年,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30万元以上,实现全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平均增长12%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扶持方式。采取项目扶持办法,创新发展机制。1.扶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建设2000~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外来职工公寓楼、购置商业用房等。标准厂房建设地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招租),房屋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年租金兜底15~2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15万元)。2.扶持有资源优势的经济薄弱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建设地点设在乡镇或村农业园区,由乡镇负责统一规划实施,设施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租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兜底,年租金15~2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15万元)。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资产增值情况,返还到村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
(二)资金筹措。在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以县(市)区为筹资主体的原则。每个被扶持经济薄弱村筹集资金规模在300万元左右。其中:建标准厂房、购置商业用房、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等由市财政对每个村补助8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不少于100万元,其余资金由乡镇(街)、与村挂钩部门单位和企业筹集到位。县(市)区筹集资金是否到位,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来源。1.村级存量建设用地。2.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9〕9号)中规定的按征收土地面积5%左右安排的村级发展留用地。3.将农村“空心户”以及收回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理的土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归村使用。经济薄弱村发展用地要优先安排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所有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实施的项目,须经市、县(市)区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论证、立项申报,经相关部门会商批准且县(市)、乡镇资金到账后,市级资金即拨付到位。遵循先整理、先实施、先扶持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在当地财政局设立扶持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验收拨付制,由市委农办,市监察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小组,经验收合格后分三次拨付到位。1.选择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或职工公寓楼的,在项目开工后拨付三分之一,房屋主体封顶后拨付三分之一,竣工验收并落实承租方、签定规范租赁合同后拨付三分之一。2.选择发展高效农业等其他产业的,在完成土地流转、开工建设后拨付三分之一,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且设施配套到位后拨付三分之一,落实项目经营主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