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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工信发〔2021〕75号
 

各县(区)工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市直各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向价值链高端攀升,不断提升我市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加快培育示范企业,提升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构建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生态体系,根据省工信厅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服务型制造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工信服务〔2020〕657号)、《江苏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条件》以及《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宿发〔2021〕9号)要求,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在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成效突出,并对所在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各功能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服务型制造重点领域。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拓展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增值服务,推动服务模式创新,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创新多种形式“产品+服务”经营模式。

(一)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业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依托核心装备、整合优质产业资源,建设“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项目承接、建设运营等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开展交钥匙工程(EPC)、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

(二)定制化服务。制造业企业具有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综合利用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加强体验设计、畅通体验渠道、优化体验环境,增强客户的参与度和交互性,实现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的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延伸服务链条,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高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在线监测、故障预警、诊断维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能力。

(四)节能环保服务。制造业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发力度,开展产品回收利用及再制造服务,向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变,成立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与专业环保治理公司合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开展节能诊断、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建设运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等新型环保服务。

(五)生产性金融服务。制造业企业不断创新模式,拓展业务范畴,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延伸,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通过建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方式,围绕自身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六)供应链管理。制造业企业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管理,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实现提质增效。打造供应链协作平台,为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以及线下、线上渠道等提供全产业链一体化管理服务和能力,开展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流配送、仓储库存等供应链服务。

(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制造业企业依托产品、技术和人才等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为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服务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水平。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仪器设备和共性技术研发,发展工业相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检测模式,面向区域、行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其他创新模式。制造业企业跨界融合、协同对接多方资源,强化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关联,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升级、丰富多元,探索形成的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七条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宿迁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二)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原则上同一集团的多个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三)企业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服务型制造能力明显,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综合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20%,企业利润总额不低于50万元。(申报供应链管理方向的企业对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的个数和企业综合服务收入占比等两项内容不设指标要求)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方向,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具有二维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一年度企业综合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内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2个及以上)、投入及服务型制造成果等复印件;

(五)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鉴定证书);

(七)申报单位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评出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在市工信局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工信局发文公布,并重点培育和指导;符合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标准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申 报 单 位   盖章

 行业 类 别 

 申报 领 域 

 申报 地 区           县(区)

           电 话:

 填报 日 期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表

   

一、申报材料内容:申报材料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申报表、申报书正文和附件。其中,申报书正文和附件分别参阅相关参考提纲;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各表项,并组织编写申报书,附件证明材料请使用扫描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相关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请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其中申报书正文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小四号黑体,二级标题小四号楷体。

申报供应链管理方向的企业填报服务型制造项目内容、企业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和提供项目合同个数不设指标要求

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编


企业性质


成立日期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手  机


邮  箱


传  真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申报领域

(单选)

□总集成总承包      □定制化服务          □全生命周期管理

□节能环保服务      □生产性金融服务      □供应链管理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其他创新服务          

从业人员

员工总数

研发和设计人员比例(%)

中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比例(%)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





服务型制造

主要做法及典型案例


企业所获国家、省奖励情况


近三年企业

开展服务型制造项目名称及完成情况(2个及以上)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情况

1



2






近三年企业相关指标情况

经营管理情况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营业收入(万元)




其中:综合服务收入(万元)




税金总额(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服务型制造投入(万元)




净利润增长率(%)




研发设计投入比例(%)




企业累计获得专利(项)

发    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报供应链管理模式企业需填写

设  备

设  施

货运车辆(辆)


仓储面积(万平方米)


客户服务点(个)


主要智能化物流装备设施应用明细(可另附页)


管  理

技  术

管理制度

有  □    没有  □

业务流程

有  □    没有  □

业务过程评价程序

有  □    没有  □

管理信息系统

有  □    没有  □

填报单位意见及真实性承诺:

本报表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报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各地推荐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参考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程、主营业务、核心产品等。核心产品在相关产业链中的位置及地位,主要客户群及销售地,主要竞争对手及与之对比情况,企业在行业领域中的地位。产品关键性能、加工工艺、技术实力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对比情况。企业研发创新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参与或主导相关产品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工艺等标准的制定情况。

二、企业服务型制造主要做法

1结合所申报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典型模式,介绍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情况;

2企业服务型制造管理体系(各项制度建立、组织构建、开展服务型制造的环境保障等);

3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的基础条件(软硬件设施条件、研发创新情况、已获得省级以上立项计划、奖项等情况、合作单位情况、相关资质等);

4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服务型制造人才队伍建设;

5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方面采取的措施、典型案例、示范性特征(针对申报领域)、近三年来服务型制造相关投入、开展服务型制造项目名称(2个及以上)、实施过程内容、完成情况及取得的主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经验总结

总结并提炼企业服务型制造转型的示范经验。

四、下一步设想

介绍企业在今后三年乃至更长时间在服务转型方面的发展思路,特别是结合所申报的典型模式,说明下一步发展的主要目标关键举措和预期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审计具有二维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提供说明

3上一年度企业综合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近三年内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2个及以上)、投入及服务型制造成果等复印件

6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鉴定证书)

7申报单位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解读《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加快培育示范企业,提升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构建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生态体系,根据省工信厅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服务型制造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工信服务〔2020〕657号)、《江苏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条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发〔2021〕9号)中提出“每年将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2户以上、市级10户以上”的要求,市工信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对象、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等。

二、认定条件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为宿迁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2.   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原则上同一集团的多个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3.   企业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服务型制造能力明显,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综合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20%,企业利润总额不低于50万元。(申报供应链管理方向的企业对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的个数和企业综合服务收入占比等两项内容不设指标要求)

4.   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方向,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格式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具有二维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企业综合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近三年内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2个及以上)、投入及服务型制造成果等复印件;

(5)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鉴定证书);

(7)申报单位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县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工信局。

3.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评出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在市工信局及相关网站公示。

4.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工信局发文公布,并重点培育和指导;符合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标准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来源: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