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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改进和规范我市市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推进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 特 制定《 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4 年10月24日
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 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称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运营。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运营;各区、园区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各区、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运营。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应统筹选址布局,合理规划设计,优化套型结构,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园区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的房源在满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保障对象需求后,有剩余房源的,可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给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线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