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16〕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编制、组织和人社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审核确认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经办机构自核定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六统一即统一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要求,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市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决算,市辖区政府负责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市、区分账核算,建立收支分级负担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