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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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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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省委、省政府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机制,开拓新路径,实施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普惠政策,在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更高平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的更大跨越,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
以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配套改革,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力争把苏州打造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先行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示范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和谐地区”。
(一)以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快城乡就业创业制度一体化建设。
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每年免费培训城乡劳动者 25 万人,本地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90%以上,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社区)达到 90%以上。到 2011 年,全市社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二)以实现全民社会保障为目标,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
按照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总体思路,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覆盖城乡居民及全体劳动者的基础上,加快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及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打破区域分割,统一政策框架,提高统筹层次,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机制。到 2011 年,全市城乡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覆盖率均达到98%以上。
(三)以实现居民共享均等服务为目标,加快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认真做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重点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和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村级劳动保障服务队伍专职化,使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惠及城乡所有劳动者。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制定合理的制度结构和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坚持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制定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制度,兼顾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城乡贯通、可转换衔接的机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确保我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制度创新。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将城镇就业再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向农村居民延伸,让就业、创业、培训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惠及农村居民。
(四)坚持依法行政。
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框架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平衡,减少区域矛盾和人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政策实施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
四、政策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将农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和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体系,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力,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注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的政策优惠;为失业登记的农村居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灵活就业的本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地企业按比例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制度;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失地由农保转为城保人员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三)建立完善安置和鼓励农民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机制。
扶持农村居民自主创业。建立城乡一体化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鼓励开展“一镇一品”特色产业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农村劳动力自办实体的,可享受与城镇人员同等的扶持待遇;对安排农村劳动力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鼓励农村居民灵活就业。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行政村、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从事非全日制、家庭作坊式、承包经营生产等适合农村就业的工种,并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延伸至行政村,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安置。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
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城乡社会培训体系,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建立企业内部外来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机制,开展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的企业,可享受政府相关培训经费补贴政策;根据中央、省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投入的政策导向,增加地方财政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开展免费的就业、创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