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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社〔2012〕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培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继续教育正常有序进行,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或确认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定期申报审核公布制度。
第四条 本市继续教育基地分市、县两个层次,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有条件的行业可以设立县级基地,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科目学习指南和核准的培训权限,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等; 
  (二)继续教育基地应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的发放、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