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尊老养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失效】
2018-07-24 盐财规〔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全文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尊老养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盐政办发〔2017〕29号)、《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实施意见》(盐民事〔2011〕5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尊老养老事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尊老养老事业政策目标和中心工作,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尊老养老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合理规划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讲求绩效。将绩效因素融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监管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暂定为2018年-2022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3﹒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计划;
3﹒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4﹒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等;
5﹒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责任: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5﹒对项目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通过文件等形式进行发布。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属地民政局申报;
(二)各地民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局联合推荐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进行信用审查。
申报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地民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九条 市民政局和各地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市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第十条 市民政局提出拟补助项目并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公开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尊老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相关尊老养老政策性补助等。其中:
(一)尊老金。对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标准分别为50元/人.月(80至89周岁老年人)、100元/人.月(90至99周岁老年人)、3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市财政对亭湖区按照1:3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中央、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大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入职补贴等,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占70%)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30%),基本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按建设成效分配。
有关其他尊老养老政策性补助,如敬老院建设等,按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