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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淄科发〔202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科技局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年1月6日规定,继续保留。有效期至2027年5月17日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工信局、经开区工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淄博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参照省科技厅关于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淄博市境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培育战略前沿技术、推动学科发展和引领行业进步提供源头供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高水平科技开放与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与单位、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可作为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贯彻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任一般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五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视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1-2名。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合作力度,根据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情况,在重点实验室体系中设置重点实验室(外国专家类),由依托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牵头组建,加强与国外高校院所、企业的合作交流,加大对国外智力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与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及科研团队,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研究单元由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主动布局、一事一议与竞争择优等方式相结合。市科技局围绕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创新优势和产业创新链条,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在淄博市境内注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核心技术。依托单位能够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

(二)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2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较强。实验室近3年应承担过市级(含)以上创新项目;牵头或参与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实验室原则上应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10分/项)、Ⅱ类知识产权(2分/项)、核心期刊论文(3分/篇),知识产权不少于30分。

(三)重点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25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市级人才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四)重点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能够满足科研开发的需要。

(五)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聚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六)重点实验室应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1.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淄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论证后,择优确定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3.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拟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筹建期满,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筹建期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五章  运行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有条件的可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发挥自身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提供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工作安排提交年度或中期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依据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建设进展,及时了解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帮助与督促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绩效评价。自批准正式建设起三年为一个周期,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合作交流、资金投入支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规定在当年的通知中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价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