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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5〕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38号),结合淮安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市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淮安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积极稳妥发展,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新增农业转移人口84万人。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1.全面放开县城镇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进一步降低落户市区条件门槛。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进一步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属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4.进一步放开各类人才落户限制。对留学回国等高端人才和技术移民、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工人等人群申请迁入城市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社区集体户或其亲友家落户。

5.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举家搬迁落户城镇。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6.放宽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对于购买的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和缴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落户。

对于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需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在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在拟迁入地无产权房。

(二)全面实行本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市区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自由迁移。城镇居民申请到农村落户的,结合淮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际,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居住证制度。外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淮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社保、教育、收入、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到2016年,建成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实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相关信息制度,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因地制宜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