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
省政府批转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政发〔1999〕83号)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锡政发〔2001〕3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统筹医疗。
第三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统筹医疗,在市区和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本市有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退休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要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所在地区的医疗统筹。
第五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用由单位缴纳,先缴纳后使用,在医改前原资金渠道中列支。医疗统筹费按规定由财政承担的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它单位由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征收。市区每年分1月、7月两次征缴。
第六条 统筹医疗费征缴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上年人均实际医疗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增长系数确定。市区2003年统筹医疗费征缴基数为8000元/人。
第七条 企业破产、关闭、撤消时,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中,按照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实有人数和上年人均医疗统筹费征缴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费。转制企业,其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由转制后的企业继续缴纳。
第八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用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