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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87)财税外字第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8-11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非居民个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