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发改〔2021〕193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 ( 常政办发〔2017〕56号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常政办发〔2020〕81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 ( 常政办发〔2017〕56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常政办发〔2020〕81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对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集中反映的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销售价格,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价格备案程序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建造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预售节点,开发企业申请启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开发企业价格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