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对各级政府储备的原粮(以下称“储备粮”)、成品粮(以下称“成品粮储备”)以及食用植物油(以下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规范透明、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省级和市县政府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和市县政府储备粮、储备食用油及成品粮储备发生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贴补。

(一)对省级储备粮,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计算,贷款利息补贴据实计算。补贴标准为:

1.保管费用:110元/吨·年;

2.轮换费用:小麦40元/吨·年、籼稻60元/吨·年、粳稻80元/吨·年;

3.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省级储备食用油,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计算,贷款利息补贴据实计算。补贴标准为:

1.保管与轮换费用:400元/吨·年;

2.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三)对市县储备粮,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110元/吨·年。

(四)对市县储备食用油,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年。

(五)对省级成品粮储备,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300元/吨·年补贴。

(六)对市县成品粮储备,按照市县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