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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20 盐地税发〔200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盐城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市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盐城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盐城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公路、内河以及内海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地方税收管理。

  第二章  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年审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含辅导期,下同)必须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按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和年审。
  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从事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税务机关认定和年审,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及年审合格的,发给《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能力进行审核。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认真审核,重点加强纳税人运输工具真实性的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车辆
  1、购入车辆原始发票复印件或有权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二)船舶
  1、 购入或交易船舶发票复印件
  2、 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3、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5、 船舶运输证复印件
  新办的从事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包括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条件),且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车船,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税务机关需对以上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查,凡原件由发证部门存档无法报送的,复印件需加盖原发证机关的印章。
  第六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第七条  纳税人采用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需报送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时符合《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根据 “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对挂靠本地自开票纳税人经营的运输工具,只有过户到被挂靠企业的名下,才能认定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运输工具。
  分支机构的运输工具由总公司拨入的,必须过户到分公司名下,或提供经总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总公司的分割证明文件,才可认定为分支机构的自有运输工具。
  如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自开票纳税人,则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统一开具发票;如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代开票纳税人,则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到代开票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统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具发票。
  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并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另行到税务机关按代开票纳税人办理开票交税事宜。
  第八条  车辆、船舶挂靠本地代开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