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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03-11宿政发〔2019〕34号
.来源:宿迁市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0号)精神,现将《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宿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doc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宿豫区)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一等

骆马湖路以南,洪泽湖路以北,广场东道以西,平安大道以东围合地区

16/平方米

二等

骆马湖路以北,滨河路以南,迎宾大道以东,发展大道以西围合地区

12/平方米

三等

运河路以西,八一路以南,项王路以北围合地区;黄河路以西,世纪大道以东,项王路以北,古黄河以南围合地区(除一等、二等地段)

8/平方米

四等

宿支路以南,北京路以北,通湖大道以东,西楚大道以西围合地区(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地段);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城市四等地段中的部分,依照城市五等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平方米

五等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宿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宿迁市彩塑工业园。

3/平方米

六等

市辖区内其他建制镇(除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地段部分)

1.2/平方米

二、沭阳县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一等

东至珠江北路、台州南路,西至天津路(深圳路以南)、柴沂路(镇江路以南)、上海北路(大连西路以南),南至杭州路、新长铁路,北至大连西路(上海北路以东)、镇江路(柴沂路、天津路以东)。

6/平方米

二等

沭城街道(除一等地段土地外)、县经济开发区、南湖街道、梦溪街道。

4/平方米

三等

全县其他建制镇、街道和青伊湖农场。

0.6/平方米

三、泗阳县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一等

东起泗塘河、西至泗水大道(省道245)、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泗水大道。

6/平方米

二等

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意杨产业科技园。

4/平方米

三等

泗阳县除一、二等土地以外地区(不含乡)。

0.6/平方米

四、泗洪县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一等

西起开发大道,东至黄山路,南起山河路,北至长江路(不含在此范围内的县经济开发区部分)。

6/平方米

二等

县经济开发区(含机械零部件产业园、食品加工区)、常熟泗洪产业园和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等地段外的其他地区。

4/平方米

三等

泗洪县除一、二等土地以外地区(不含乡)。

0.6/平方米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根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0号)精神,我市印发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明确提出“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即大城市从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从3元降至1.2元,小城市从2元降至0.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2元降至0.6元。”。为贯彻省政府这一决策,市政府拟定了《宿迁市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方案》,并函报了省政府授权的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9年1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苏财税[2019]10号文批复同意。为确保这一减税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市政府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调整内容

市区(含宿豫区)一、二、三、四、五等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从原五等土地中划出部分建制镇为六等土地地段,设置六等土地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一、二等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将三等土地税额标准由现行2元/平方米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三、《通知》的施行时间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税额标准按年调整的原则,本次调整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