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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22 苏国税发〔1995〕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泰州、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应加强对函调工作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防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有效手段。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正确实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46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和 国税发〔1995〕037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函调")的范围、申报、审核调查、审批、违章处理等方面。

  三、出口退税函调的范围

  1、出口企业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3、出口企业收购跳号、连号、涂改、填写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5、退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四、对需要函调出口货物的申报

  1、凡需要对出口货物函调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报表(二)》,并将当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凭证单独装订成册,连同其他退税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出口企业申请对需要函调的出口货物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