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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15号苏教财〔200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教法函〔2021〕22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规〔2023〕9号 规定,自2023年9月2日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3〕130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2003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苏政发[2003]66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3〕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