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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7]28号 1994-04-0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法[2007]4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本市的补充规定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00页)、沪国税流[1996]78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02页)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列入《年检合格福利企业汇总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