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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地税发〔2006〕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4〕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50%的合理费用”相关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息所得的确认。本办法所称利息,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
第四条 股息、红利所得的确认。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1、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该股东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减除50%的合理费用。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支付以及转增股本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的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在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纳税人上报的税务登记表中的投资者投资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对未认真填报或填写不全的督促其如实、准确、全面的填报,对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要提供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提醒服务。录入信息时,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必须清楚、全面、准确。
第八条 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具体管理:①对辖区内所有纳税户的投资者状况进行调查登记。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形式的纳税户,在年底前对其填列的《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附表一)进行审核,并建立台帐,如借款、筹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督促纳税人重新报送《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如果企业名称、个人投资者、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要跟踪管理,督促纳税户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修改征管基础信息。③对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且有个人投资的,必须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以确定投资者收益,并按规定对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
第十条 凡有个人投资、职工集资形式的纳税户,必须在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附表二),如实反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各县(市)局、市区征管分局须在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辖区范围内上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上报市局。报送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征收的税款数额、与同期数据的比较、重点税源情况(年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