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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25 盐地税发〔200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五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盐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42号)等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盐城市区注册成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企业。
  2、外地来盐城市区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和分支机构。
  二、在盐城市区登记的建筑企业,根据其经营管理方式、财务核算形式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