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27 盐地税发〔2009〕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各分局:
现将《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择优予以推广;各单位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 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 征税规定
第五条 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
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个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第六条 个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
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七条 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
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
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
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
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九条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
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对申报的
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
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股权交易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