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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08-28 沪财农〔19878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三、免税范围。对《实施办法》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

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地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