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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01 苏地税发〔199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征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对确定的定点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批准的承印发票企业,省局将统一颁发《发票准印证》。

  二、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刻制发票监制章和印制发票底纹纸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园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县)的全称。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11号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原省税务局发放的底纹模版,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派员在94年12月20日前收回,并上缴省地方税务局。

  三、凡属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管理的发票,其式样的设计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对原江苏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