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30 苏国税发〔2008〕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第一条“90日内”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国税函〔2009〕354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一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规定,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