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度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2019-06-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2006年31号令)、《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扬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根据《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征缴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四、征缴标准
(一)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9年全市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18年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1)1—300人部分,按照70%比例征缴(不含30人以下企业);
(2)301—1000人部分,按照50%比例征缴;
(3)1001—3000人部分,按照30%比例征缴;
(4)3000人以上部分,按照10%比例征缴。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