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工作意见【全文废止】
2006-06-16 苏国税函〔2006〕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紧紧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对出口退(免)税进行有效的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电子审核,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
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受的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日常工作中,各地应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现审核配置、退税率文库以及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改进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当前我省各地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各地应按照《江苏省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直接进行电子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先进行电子审核,纸质凭证审核抽审面达20%;对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E级、F级的出口企业,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要强化管理。
三、大力开展
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和评估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省局关于开展退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
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工作是改进
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办法的后续手段,是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地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
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开展对异常问题的调查核实。在具体实施退税评估工作中,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一)出口增长异常的;
(二)出口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较多的;
(三)异地报关出口情况较多的;
(四)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的;
(五)对外贸供货值较大的供货企业、新增的供货企业、敏感地区的供货企业,以及边远地区供货企业等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
(六)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比较集中、金额较大或进项发票是连号的;
(七)生产企业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其供货单位属于外地、供货数量较大、供货金额较高的;
(八)生产企业应退税税额比重过高的;
(九)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及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