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5 苏地税发〔1995〕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65号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83号文转发。现根据《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建立扣缴网络,作为个所得税征管的中心环节来抓。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对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证书式样,省局将另行下发),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按《
办法
》第九条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将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征或护照号码等项目填在备注栏中。
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各支付单位必须在工资单(表)中单列已扣
个人所得税款栏;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公告等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应按《
办法